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雙廷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甲○○代理人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三‧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