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5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3年11月3日及94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三人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及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均自94年3月23日起至124年3月2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乙○○於⑴92年11月12日、⑵94年4月8日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3,400,000元、⑵800,000元,借款期間自⑴92年11月12日起至112年11月12日止,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⑵94年4月13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共分224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並約定借款利率⑴按聲請人定儲型指標利率加減年利率百分之2.25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型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⑵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百分之2.25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第三人乙○○自95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諸上開約定,第三人乙○○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計欠⑴借款本金3,057,135元,及自9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1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借款本金755,990元,及自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1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借據、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歸戶查詢表影本各1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還款查詢表影本各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1月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65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市││舊社││31-0004│建│││82.00│全部││├──┼───┼────┼────┼────┼───────┼─┼──┼──┼──────┼────┼────┤│002│新竹市││舊社││31-0035│建│││4.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88│新竹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104.00│陽台、平│27.95│平方公│全部│││││陵路259│31-0004│鋼筋混凝│52.00│52.00│││││台、屋頂││尺││││││巷24號│地號│土造,2│││││││突出物││││││││││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