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刊登於蘋果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達樂視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96年6月25日│14,355元│CN0000000│甲○○│││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普萍仙)│東基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