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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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8號上訴人 黃僈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王輝明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