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9號上訴人 張坤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林麗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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