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51號原告 蔡錦萱
游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嘉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奕珍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蔡錦萱40萬元4,300元2游金龍232,500元2,540元合計6,840元(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