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54號原告 林瑞卿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張大為張燿棠張葆綾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傅可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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