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4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425號原告蔚林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6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00240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王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