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27號原告 唐瑞廷
唐千淮 唐旭輝
唐紹文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唐林麗卿 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唐宏欽 遺產中之股票,依原告等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股票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0萬3,563元,依應繼分各為7分之1計算,原告等可分得40萬2,036元(計算式:703,563×4/7=402,036),即本件訴訟標的為40萬2,0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