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征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