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04號原告 許維娗 被告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由本件訴訟無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