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04號原告 許維娗 被告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故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