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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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陸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00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所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含甲基安非他│含袋毛重0.4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命、MDMA成分│公克,因鑑驗│有限公司106年4│││之藍色藥錠1│取用0.0512公│月24日UL/2017/40│││顆│克│189001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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