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吳素萍吳武麟陳玉美 之繼承人
吳智强 即吳武麟兼陳玉美之繼承人 吳秀芳 即吳武麟兼陳玉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武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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