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許素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向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餘額代償專案,詎第三人核貸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債務人仍積欠第三人116,373元,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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