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恢復土地登記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楊炳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地政局鄭傑民鄭易銘 間恢復土地登記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0,05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附表:
┌──┬──────┬────────┬──────┬──────┐│編號│土地座落│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價值││││(A)│(B)│(A×B)│├──┼──────┼────────┼──────┼──────┤│1○○○鎮○○段│9,309.46│200│1,861,892│││0001地號││││├──┼──────┼────────┼──────┼──────┤│2○○○鎮○○段│8,475.16│200│1,695,032│││0002地號││││├──┼──────┼────────┼──────┼──────┤│3○○○鎮○○段│96.11│200│19,222│││0003地號││││├──┼──────┼────────┼──────┼──────┤│4○○○鎮○○段│395.40│200│79,080│││0004地號││││├──┼──────┼────────┼──────┼──────┤│5○○○鎮○○段│10,434.56│200│2,086,912│││0005地號││││├──┼──────┼────────┼──────┼──────┤│6○○○鎮○○段│208.02│200│41,604│││0006地號││││├──┼──────┼────────┼──────┼──────┤│7○○○鎮○○段│5,931.55│200│1,186,310│││0007地號││││├──┼──────┴────────┴──────┴──────┤│合計│6,9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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