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08,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婉郁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