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嗣因96年減刑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28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