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彭金勝)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甲○○(原名彭金勝)明知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業務,竟未經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自民國94年4月20日起,在新竹市○○路○○○巷○號租屋處,擅自成立奇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林公司),以奇林公司之名義開設「九分法基因密碼命理學」算命課程而經營業務,由甲○○自任奇林公司董事長,由不知情之 柯謹 、 鍾春龍 分別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總經理等職務。迄同年6月底因甲○○未繼續經營並積欠會員款項未還,由會員提出詐欺告訴,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柯謹於偵查中之證述。(三)證人鍾春龍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 劉嘉文 於偵查中之證述。(五)「阿波羅健康飲用水」出貨日期94年4月23日出貨單、 呂綜緯 所填「奇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暨九分法基因密碼命理學申請書」影本1份。(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3月10日經中三字第09530887600號書函。(七)新竹市○○路○○○巷○號房屋租賃契約書。(八)新竹學府路郵局存證信函第8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31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