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更正如下:甲○○明知韓國「CLUBBOX」網站所提供他人下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電影,均係起訴書附表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詎其為衝高所成立之部落格人氣指數,竟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基於侵害各該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於民國95年12月中旬某日,在新竹市○○路○段681之47號1樓居所,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pinkminif」帳號,在雅虎奇摩網站成立「鬼娃娃Clubbox電影下載」之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pinkminif),並建立超連結至韓國「CLUBBOX」網站,供登入上開部落格網站之不特定人及自己得以在該網站內點選超連結至韓國「CLUBBOX」網站,以下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視聽著作,而侵害起訴書附表所示公司之公開傳輸權。嗣於96年2月2日10時52許,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1臺。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即起訴書附表所示各該公司之指訴。(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四)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五)蒐證下載硫磺島的英雄們之錄影紀錄及下載完成之影片光碟、雅虎奇摩網站部落格「鬼娃娃Clubbox電影下載」之部落格畫面資料。(六)雅虎奇摩網站帳號IP使用資料、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南區客服中心回覆單。(七)查扣現場照片。(八)扣案電腦主機1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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