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5萬元,復經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而被告於判決確定後,接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時,業已逃匿;檢察官以被告已逃匿為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復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且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戶籍資料、報告書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檢察官據以被告逃匿為由,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沒入具保人5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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