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五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三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