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因未及送達被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