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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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現由本院羈押中(99年度訴字第1436號),業經本院定於民國99年7月29日宣判,因被害人6人中有4人已和解或不追究,被告實有誠意與另2位被害人和解賠償,但因其尚持有99年11月到期之債務人○○○○(位於台北縣○○市○○段)○○法師(本名:黃○○)之本票,需於11月前追回作為賠償金額,以免過期無法追討,故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和解賠償被害人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36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同法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行為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99年5月21日起羈押在案。訊據被告對於被訴妨害性自主罪等犯行,業已坦承不諱,經核相關卷證,已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具有羈押之原因,聲請意旨所陳上情,尚無足使本案羈押原因消滅,本院基於預防被告再度為同一犯罪之考量,認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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