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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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字第34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收取自保戶 李玉 對之新契約保險費侵吞入己並挪為己用,侵害原告權益甚鉅,合計侵害金額已達如前述聲明之數額,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曾子珍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