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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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
乙○○上1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顏銀秋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