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建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建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建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02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5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3日下│104年4月6日上│103年8月5日│││午某時許│午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712號、│毒偵字第1712號、│偵字第1105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4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104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2028號│2028號│1155號││├──┼────────┼────────┼────────┤│事實審│判決│104.10.22│104.10.22│104.11.3│││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2028號│2028號│115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11.23│104.11.23│104.11.30│││日期││││├───┴──┼────────┴────────┼────────┤│備註│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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