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謝秀生 相對人財團法人創價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謝秀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創價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
4年11月22日召開第10屆董事、第7屆監察人第2次聯席會議,並決議修正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條內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10屆董事、第7屆監察人第2次聯席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然觀諸「修正後條文」欄中第2條之內容,僅係變更及增訂相對人辦理之業務範圍,核其內容,應與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無涉,而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要件不符,自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上開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之內容,應屬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聲請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件:財團法人創價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次│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二條│本會以「促進社會和諧,提高│本會以「促進社會和諧,提高│││精神生活品質,辦理社會公益│精神生活品質,辦理社會公益│││之文教工作」為宗旨,辦理左│之文教工作」為宗旨,辦理左│││列業務:│列業務:│││一、提升文化素養,進行文化│一、業餘演藝團體之獎助工作│││藝術活動與交流、演講、│。│││出版及文創物品事宜。│二、文康活動之籌辦事宜。│││二、推動表演藝術紮根,進行│三、舉辦學術性演講及出版事│││表演藝術活動及交流。│宜。│││三、業餘演藝團體之獎助工作│四、其他有關社會公益之贊助│││。│事項。│││四、文康活動之籌辦事宜。││││五、其他有關社會公益之活動││││或贊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