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方心慈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佰零貳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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