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顏秀鳳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顏雅巧
顏雅培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顏貽俊
周慕萱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顏秀鳳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收養顏雅巧、顏雅培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顏秀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被收養人顏雅巧(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顏雅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顏貽俊、生母周慕萱同意,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2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生父顏貽俊、生母周慕萱亦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收養人表示,與被收養人們原本就是親戚關係,亦自小陪伴長大,被收養人成長過程皆有參與,與出養方生母關係良好,被收養人就學後便擔任起學業指導者,一家人感情融洽……收養人及出養方生母表示,因出養方生父的工作調動性大,擔心未來生活較無保障,因此認為收養對被收養人們未來就學、生活開銷較有幫助,收養人從事教職,若被收養人為收養人的子女,未來可獲得相關補助,在與家人溝通過後決定出養……收養人表示,原本就與被收養人們為同住的姑姪關係,生活習慣並不會改變,對於未來被收養人們的就學會努力監督照顧,尊重被收養人們的就學意願,並全力配合,開銷則與其生父母互相支援……被收養人們皆認為,本收養案對生活現狀不會有任何影響,收養人們表示,若出養成功,未來也較不用擔心就學貸款等費用,並可獲得相關補助,且與收養人的感情也很好,對於出養非常贊成……本案件適合收養。雖被收養人目前家庭並無顯著教養不適任情事,被收養人生活狀況亦佳,無明顯出養之必要性,但因收養人具教職人員身分,對於被收養人們未來就學等補助都將大有助益,且出養並不會影響被收養人生活現況,因此認為出養亦無不妥……」等情,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相當資產、正當職業與經濟收入,亦有彰化縣北斗鎮衛生所體格檢查表、彰化縣北斗鎮螺青國小在職證明書、存摺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收養人原為被收養人之姑姑,自幼皆於大家庭中同住,且收養人具公立學校教職身分,認本件收養有益於被收養人就學獲得補助,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