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訴訟代理人 羅育智
趙榮貴 被上訴人 許泰淵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