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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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請人 張佩如 上列聲請人張佩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佩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完備(須記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