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 鄭卉妡鄭芬芳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卉妡即鄭芬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卉妡即鄭芬芳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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