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繆孟達
林嘉豪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繆孟達、林嘉豪被訴共同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繆孟達及林嘉豪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16時57分,至告訴人 陳盈君 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301居處前,以倚靠房門之方式,撞開該房門,致令門鎖損壞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被告繆孟達被訴竊盜部分另由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28條、第354條之共同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等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查,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