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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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15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鵬債務人 呂欣哲
劉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孟娟前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門號0000000000使用,嗣後將該門號過戶予債務人呂欣哲使用,並同時於申請書簽名表示若有積欠亞太電信(股)公司任何費用,簽章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該門號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920元,專案補償款36966元,共計新臺幣5488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何淑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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