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224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蘇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弘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