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422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為認罪之表示,本院裁定逕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附錄所犯法條: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①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②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①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②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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