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烏魯斯稚維選任辯護人王培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3509號、103年度偵字第3510號、103年度偵字第3511號、104年度偵字第214號、104年度偵字第273號、104年度偵字第386號、104年度偵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烏魯斯稚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烏魯斯稚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罪名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年12月17日訊問後,認本案甫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然全案尚未確定,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將可能面對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仍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恐難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本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經審酌被告涉案程度及全案情節,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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