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明田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㈠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6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於本院。㈢提出準備書狀,敘明原告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1377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本金、利息、違約金金額及抵充期間,並將準備書狀直接通知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