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5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