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二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茲引用之。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毆打家庭成員成傷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