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57號原告 范國漢 被告 羅伯昇
陳冠宇 李竣丞
張柏凱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
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