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249號
原告 王采鳳 即嘉祥機車行
被告 何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249號
原告 王采鳳 即嘉祥機車行
被告 何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