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249號

原告 王采鳳 即嘉祥機車行

被告 何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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