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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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912號聲請人 呂昭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利率10%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