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788號
原   告  陳怡君
原告與被告 李沛涵 (原名 李秋桂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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