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子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子成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所犯附表編號
7至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袁子成因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6、編號7至編號10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期││審│期││期│├──┼────┼───┼───┼─────┼────┼───┼────┼───┤│1│施用第二│有期徒│98年8│98年度毒偵│本院99年│99年8│臺灣高等│99年10│││級毒品│刑8月│月28日│字第7235號│度易字第│月30日│法院99年│月20日│││││││1886號││度上易字││││││││││第2259號││├──┼────┼───┼───┼─────┼────┼───┼────┼───┤│2│施用第二│有期徒│99年5│99年度毒偵│本院99年│99年10│同前│99年11│││級毒品│刑5月│月18日│字第5633號│度易字第│月25日││月11日│││││││2554號││││├──┼────┼───┼───┼─────┼────┼───┼────┼───┤│3│傷害│有期徒│98年6│99年度偵緝│本院99年│99年12│同前│100年││││刑4月│月8日│字第2062號│度簡字第│月14日││1月10│││││││7296號│││日│├──┼────┼───┼───┼─────┼────┼───┼────┼───┤│4│施用第二│有期徒│99年7│99年度毒偵│本院99年│100年│同前│100年│││級毒品│刑7月│月15日│字第7249、│度訴字第│3月18││4月8│├──┼────┼───┼───┤7940號│3782號│日││日││5│施用第一│有期徒│99年10││││││││級毒品│刑9月│月6日││││││├──┼────┼───┼───┤││││││6│施用第二│有期徒│99年10││││││││級毒品│刑7月│月6日││││││├──┼────┼───┼───┼─────┼────┼───┼────┼───┤│7│施用第二│有期徒│99年10│99年度毒偵│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級毒品│刑6月│月26日│字第8392號│年度易字│3月21││4月18│├──┼────┼───┼───┤、100年度│第413號│日││日││8│持有第一│有期徒│99年10│偵字第2878│││││││級毒品│刑3月│月26日│號│││││├──┼────┼───┼───┼─────┼────┼───┼────┼───┤│9│持有第二│有期徒│99年12│100年度毒│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級毒品│刑8月│月24日│偵字第472│年度訴字│5月23││6月10│├──┼────┼───┼───┤號、100年│第1048號│日││日││10│持有第三│有期徒│99年12│度偵字第│││││││級毒品│刑6月│月24日│104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