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4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昱豪 被告洪翊傑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6,563元,應繳裁判費1萬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84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