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32號原告 鄭詠鈺 被告 邱國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