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75號原告 黃進益 被告 呂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陸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