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敏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105年度易字第27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528號、第32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敏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敏宏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8月31日以105年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05年10月12日送達判決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2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
5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佳芳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